列印時間:113/04/27 18: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際會議決定在我國舉辦後,應由主辦機關或團體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並邀請主管機關、外交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參加指導與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