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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三條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充分準備駐在國政情、僑情及雙邊關係等
有關資料,向外交部提出報告。外交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至立法院相關
委員會報告。
前項以外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就本身業務撰寫駐外工作報告,以供原
派機關參考。駐外機構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將返國
述職經過報告繳交館長後,報請原派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