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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之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年度開始三個
月前,編造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編造
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報告書,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及設有監察人者,並須
經二分之一以上監察人同意後,報本部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
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部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詢之。
前項年度預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基金餘額變動表、現金流
量表及相關之明細表;年度決算書包括預算書所列之表件外,應增列財產
目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