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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由主管部、會、局按照第三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發給
其最直接航空路線往返機票,其在國內之旅館費及膳什費得按國內出差旅
費支給標準,各加百分之五十,旅館費應檢送旅館單據報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