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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歲計會計事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外交部 (以下簡稱本部) 經常費及臨時費歲入歲出預決算之編製,由會計
處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由會計處依據預
算法規定,編製預算分配表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依各業務計劃分別實施
內部分配,各主管司、處、室及會計處應負嚴密控制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