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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駐外名譽領事,於呈由主管使領館館長轉報外交部核准後,得辦理各項證
明及簽發貨單等事宜,所收規費應按月匯交主管使領館館報解。
駐外名譽領事非經外交部特准,不得核發護照及簽發各項護照簽證,對於
有關申請案件,應轉送主管使領館照章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