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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機構首長卸任時,由屬員暫代該機構職務者,應視該員為繼任首長。該
員辦理交代時,應以卸任首長身分,依本規則辦理交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