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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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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 15 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審核後,報請
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