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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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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收支營運表(附件四)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收入。
二、支出。
三、本期餘絀。
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