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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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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學前及國民基本教育之學校及幼兒園,應保障學童以客語作為學習及教學語言之權利,並積極進用客語師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