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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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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本會應設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
學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學發會委員互推舉之,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本會就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研議及規劃本辦法之相關事項。
二、審議各項獎勵申請案件、建議獎勵方式、名額及獎勵金額。
三、評核獎勵案件執行成果。
學發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