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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審查程序,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定補助者,應依本會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會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