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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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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審議、諮詢及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在中央主管機關各族應至少一名,在地方主管機關具原住民設籍人口之民族應至少一名;且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人數三分之二;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