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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地方通行語之標示。
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
前二項標示設置之項目、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