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0:2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