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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部落置部落會議主席一人,以部落成員為限,由部落會議選任之,負責召集並主持部落會議,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部落章程另有任期或連任規定者,從其規定。
部落會議主席任期屆滿而未選任或不能召集時,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召集部落會議選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