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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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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年滿五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有下列各款情
事者,得請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以下簡稱本津貼) ,每月新臺幣
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現職軍公教 (職) 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三、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職) 金或軍人退休
俸 (終生生活補助費) 。
四、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六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
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
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