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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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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鋼製容器定期檢驗方式,規定如下:
一、第一次外觀檢查:應先將容器外部之污泥、油污、鐵鏽等雜質清除乾淨,並以目視(或量具)方法檢視容器外觀。
二、殘留氣體回收:應先將原容器閥拆卸後,以殘氣回收機將剩餘在容器內之氣體回收,並設防制污染設備。
三、耐壓試驗,分為加壓試驗及膨脹測定試驗二種,得視容器設計擇一進行試驗,規定如下:
(一)加壓試驗:
1.加壓試驗前,容器應處於常溫常壓狀態。
2.將容器施以附表三所示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至少三十秒,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
(二)膨脹測定試驗:
1.施行試驗前,容器應處於常溫常壓狀態。
2.將容器施以附表三所示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施行試驗。
3.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保持至少三十秒且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除去壓力,再檢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並以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得出容器之永久膨脹率。
4.採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應在百分之一範圍以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零點一毫升;採非水槽式耐壓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 依下列公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毫升)
P :耐壓試驗壓力(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以下稱 kgf/c㎡】)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毫升),即量筒內之水位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壓進之水量(毫升),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毫升)。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攝氏 t 度之壓縮係數。(如附表四)
四、除鏽作業:使用粒珠噴擊(shot blast)除去容器外表鐵鏽及油漆;未能完全清除,應作第二次噴擊至完全清除。
五、第二次外觀檢查:使用量測深度器具測量。
六、內部檢查:使用內視照明設備檢視容器內部。
七、重量檢查:使用電腦自動登錄方式,將容器淨重(含護圈、鋼裙,不含容器閥)除以容器個別認可檢驗完成時淨重所得之值。
進行前項第三款耐壓試驗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設備使用壓力指示計之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三、所加壓力未到達附表三規定試驗壓力之百分之九十前,有滲漏現象者,應即停止並重新試驗。
四、試驗完成後,應將容器內水份瀝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