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9/27 18: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內政部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內之建築物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建築許可申請時,發現有妨礙防救災專用微波傳輸之虞,應送內政部審核,經認定確有妨礙之情形者,內政部應於收受建築許可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該起造人進行協商,提出改善方案,或同意內政部使用屋頂層架設電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