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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擬訂補助計畫,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
下一年度之補助計畫陳報中央主管機關,逾期不受理。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執行對象。
四、執行方法。
五、效益評估。
六、執行要領及期程。
七、經費需求表。
八、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
九、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