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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局、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隊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警察(專科)學校以上學校消防教育畢(結)業。
二、現任警察機關警(隊)員,並經內政部消防署辦理之消防基礎訓練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