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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及分隊之旗幟,義勇消防人員之標幟、服務證,由該
管警察局製發。
義勇消防人員制服,夏服二年製發一套、冬服四年製發一套,黑色皮鞋二
年一雙。
旗幟、制服非於訓練、服勤時不得使用。
第一項、第二項旗幟、標幟、服務證、制服之式樣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