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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義勇消防人員之獎勵分為獎章、榮譽章、紀念章、獎狀、獎牌、年資標、
記功及嘉獎等八種;懲處分為告誡、申誡、記過及飭令退隊等四種。
前項獎懲規定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