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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義勇消防人員平時訓練、服勤之勤惰優劣事蹟,各級消防警察單位應隨時
考核,並建卡紀錄;每年定期總考核一次,依規定辦理獎懲。
義勇消防幹部經考核不適任者,並得予以解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