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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6 條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
,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除外),以各目
為單元,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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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