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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225 條
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
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
設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設水槽應備有三個一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乾燥砂、膨脹蛭石及膨
脹珍珠岩應備有鏟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