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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208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三、氣槽車之卸收區。
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