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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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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
│場所類別 │滅火設備 │
├────────────┼─────────────────┤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般處理場所 │。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
│ │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
├──┬─────────┼─────────────────┤
│室內│高度六公尺以上之一│第二種或移動式以外之第三種滅火設備│
│儲存│層建築物 │ │
│場所├─────────┼─────────────────┤
│ │其他 │第一種滅火設備之室外消防栓設備、第│
│ │ │二種滅火設備、第三種移動式泡沫設備│
│ │ │(限設置室外泡沫消防栓者)或移動式│
│ │ │以外之第三種滅火設備 │
├──┴─────────┼─────────────────┤
│室外儲存場所 │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 │。但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
│ │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 │
├──┬─────────┼─────────────────┤
│室內│儲存硫磺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 │
│儲槽├─────────┼─────────────────┤
│場所│儲存閃火點攝氏七十│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固定│
│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式泡沫滅火設備或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
│ │危險物品 │(或乾粉)滅火設備 │
│ ├─────────┼─────────────────┤
│ │其他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 │、移動式以外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
│ │ │設備 │
├──┼─────────┼─────────────────┤
│室外│儲存硫磺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 │
│儲槽├─────────┼─────────────────┤
│場所│儲存閃火點攝氏七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水霧滅火設備或固定│
│ │十度以上之第四類 │泡沫滅火設備 │
│ │公共危險物品 │ │
│ ├─────────┼─────────────────┤
│ │其他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室內加油站 │第三種滅火設備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
└────────────┴─────────────────┘
前項場所除下列情形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