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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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6.25 修正之第 11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137 條
緊急廣播設備與其他設備共用者,在火災時應能遮斷緊急廣播設備以外之廣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