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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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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9 條
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得免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