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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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6.25 修正之第 11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106 條
乾粉滅火設備自儲存容器起,其配管任一部分與彎曲部分之距離應為管徑二十倍以上。但能採取乾粉藥劑與加壓或蓄壓用氣體不會分離措施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