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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發現檢查項目以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設施,主動協調完成改善者。
二、改進檢查方法,具有創意,成效卓著者。
三、發現消安全設備有臨時租、借用應付檢查情形,依法處理者。
四、執行檢 (抽) 查工作績效卓著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