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6:1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及港區消防機構責任區消防警察隊員,依前條第四款規
定對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實施檢查,應依左列規定:
一、甲類埸所:每月檢查一至二次。
二、乙類埸所:每二個月檢查一次。
三、丙類埸所:每三個月檢查一次。
四、丁類埸所:每六個月檢查一次。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委託省 (市) 公路監理機關檢查之大
眾運輸工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依有關交通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