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27 23: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11.10 增訂之第 73-2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78 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下列事項,始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以灌氣:
一、容器應標示或檢附送驗之販賣場所之商號及電話等資料。
二、容器仍在檢驗合格有效期限內。
三、實施容器外觀檢查,確認無腐蝕變形且容器能直立者。
不符合前項規定之容器不得灌氣或置於灌裝臺,分裝場之經營者並應迅速通知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