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2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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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11.10 增訂之第 73-2 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73-2 條
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
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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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