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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所耗損之工具、器材、油料等費用,得由國防
部向申請機關要求負擔,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國防部及申請機關以
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報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