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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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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