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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44-2 條
金融機構對災區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
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中央
政府予以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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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