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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35 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
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