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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