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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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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