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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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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19-2 條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