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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
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