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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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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罷免與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五、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六、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選舉公報、罷免案公告內容、公民投票公報之請購、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投開票作業之辦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之處理。
九、文書、檔案、研考、公關、議事、財產及物品管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