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6: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十五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