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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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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應通知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反規定者,違反規定部分不予播出。
前項經通知修改之錄影帶,政黨僅得就違反規定部分修改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