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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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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陳報委員長處理。
上級機關首長或委員長,對於第十四條及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依限移交清楚,逾期依法令規定程序移付懲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