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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喇嘛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視其身分依第二條第四款第七款分別獎勵之;
一、曾受前條獎勵三年內復著有前條一二兩款之功績者;
二、遵照展覲辦法,初次晉覲及連續來京三次以上者;
三、輔助地方公益事項出力者。
四、對於應行參加之道場,三年內未經請假及遺誤一次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