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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任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蒙古地方各喇嘛寺廟領袖喇嘛,如係呼圖克圖,其徒眾過五百名,而廟宇
距旗署在五百里以內者,圓寂後,由該管盟長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札薩
克職銜,其廟宇在五百里以外者,並給予印信,如係諾們汗,其徒眾過五
百名者,圓寂後,該管旗公署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達喇嘛職銜,代行管
理所屬寺廟事務,俟呼圖克圖、諾們汗轉世後,上項賞給職銜,即予撤銷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