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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喇嘛任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蒙古地方喇嘛寺廟之領袖喇嘛,如徒眾過八五名,寺址距旗署五百里以外
者。經由該旗呈請盟長,轉報蒙藏委員會,咨行關係省政府或該管最高行
政長官查覆相符,呈請行政院核准後,得由蒙藏委員會派為札薩克達喇嘛
,頒給印信,並呈行政院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